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甲○○原名 徐炳煌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