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詹詠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秉源陳罡乾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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