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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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元(計算式:房屋現值49,8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提出被告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倘被告中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如前開建物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追加聲明。
五、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所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