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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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郭美杏 、 汪怡君 、 吳若萍 、 邱蓮華 、 林振芳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