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金銘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金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金銘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8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