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張中平 相對人鴻揚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名揚人相對人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30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