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債權人 黃虹鈞 債務人 吳馨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9,000元,約定還款60,000元,惟債權人未釋明逾59,000元部分債權之性質為何?經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7月
9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金額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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