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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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8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賀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許賀鈞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許賀鈞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申請書資費方案1399H
(30)(0309)及申請日期103年11月25日,與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載資費方案1399H(24)(0606),及申請日期107年11月19日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6月2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