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愛凡 兼法定代理人 徐潔華 上列上訴人杜愛凡、徐潔華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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