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78號原告 吳紫進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樓送達代收人 吳瑞清 被告 李育光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筑鈞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5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另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育光被訴傷害案件,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均經原告吳紫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