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凱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麵、 許雅慧 、 許志雄 、 許雅萍 、 許賜陸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賜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43元暨其利息,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