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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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74號聲請人 曾華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發票人天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巷○號
6樓611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則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為臺北市中山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