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