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岡鴻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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