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準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受刑人甲○○於96年4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準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其於96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01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39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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