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阿珠 (原名 林楊阿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