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69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裕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61號),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裕豪經訊問後,坦承涉有詐欺犯行,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雖坦認自身犯行,然就同案被告 劉依琳 是否參與詐欺,聲請人與劉依琳之說詞存有矛盾,且二人為情侶關係,有事實足認聲請人為脫免劉依琳之刑責,而有勾串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自民國107年11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聲請人雖具狀聲明對羈押處分不服,然僅於書狀中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且迄未補陳理由。又查,聲請人所涉詐欺等案件,已於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28日宣判,聲請人並於該日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後同日釋放等情,經本院調閱107年度訴字第961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於107年11月29日經釋放,其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逸倫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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