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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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畇霈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投保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名稱。
三、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四、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五、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債務等,請一併補為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