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劉懿豎 被告 許日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