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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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愛惠
林新叢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 林江金鳳 告訴被告劉愛惠、林新叢妨害婚姻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劉愛惠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林新叢係犯同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劉愛惠、林新叢達成和解,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 爰依 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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