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48號原告 吳欽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孟慧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