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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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國峰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育有三名子女,長女雖尚未畢業,但已有收入,可自理生活,惟債務人與配偶尚須共同負擔正就讀高雄高工之次女,預計民國106年6月畢業(88年次),與就讀國中之長男(89年次)之扶養費,兩人均有升學高等教育之計畫。
次查,債務人現仍任職於元豪食品行,月薪新台幣(下同)30,000元,加計年終獎金2,000元(平均每月167元),共計30,167元,惟需自行投保勞健保,並自行負擔每月平均1,976元之費用,是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8,191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學費收據、薪資證明書、勞健保費收據、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1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全球人壽與三商
美邦人壽之保單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0,000元,
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又依據教育部長於98年10月20日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高等教育現況之專案報告內容,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學率(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於97年已提升至83.81%,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是以債務人陳報之子女之扶養費,每月實際支出之次女與長子扶養費9,000元與教育費1,361元,於其次女與長子高等教育畢業以前,均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28,191元於扣除上
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7,1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約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認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455337│5.70%│404│├──────────┼──────┼─────┼──────┤│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19.73%│14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19.39%│1377│├──────────┼──────┼─────┼──────┤│永豐商業銀行│702367│8.79%│62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25.39%│1803│├──────────┼──────┼─────┼──────┤│台新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21.00%│1491│├──────────┼──────┼─────┼──────┤│債權總額│7,993,513│每期金額│7,100│├──────────┼──────┼─────┼──────┤│清償成數│約6.4%│清償總額│511,2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