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債權人 陳家翎 上列債權人陳家翎因與債務人越勝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家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台端所稱「債務人 黄振財 」簽發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正反面影本各乙份過院參辦。如該支票即聲請狀附票號AC0000000號支票,則黄振財並非票據債務人,請釋明請求其支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