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聲請人 蘇子郎 即詠盛商行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發票人彰化縣私立小博士托兒所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詠盛商行」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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