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周麗真
楊順發 楊羽晴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周麗真被告 黃薰鋤
林建鴻 上一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良平 住彰化縣○○鎮○○路○○巷○號
劉瑞萍 住同上被告 王泓鈞 (原名: 王勝玄 )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百正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被告 王柏翰 住彰化縣○○鎮○○路○○○○號3樓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住同上上列被告黃薰鋤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5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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