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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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視為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又受刑人現假釋中,有臺灣自強外役監獄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自監總字第0960400363號函影本乙件在卷可考,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此部分應視為已為減刑之宣告。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