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 吳宗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許瓊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4,940元│CE0000000│99年7月15日││││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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