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3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相對人即本案原告 陳燕玲
沈祖 和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複代理人 范詩均 相對人即本案被告 陳明堅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明堅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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