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08號原告 胡毓宏 被告 黃惠玲 (BONGFUILI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季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08號原告 胡毓宏 被告 黃惠玲 (BONGFUILI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