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聲請人木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明潭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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