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924號聲請人 陳素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國華 、 饒淑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國華、饒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