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連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連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