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海商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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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海商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海商字第17號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077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說明本件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各為何國法律及其依據,如準據法為他國法律,另請以該他國法律說明本件請求權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