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7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洪嘉徽 債務人 楊順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