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陳姿穎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垂薰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6,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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