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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