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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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丁○○
號3樓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