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7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高春美
王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9年4月12日邀同王明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付,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4年4月12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僅支付本金82,729元及至104年4月12日止之利息,債務人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爰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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