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自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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