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袁富貴 即 劉子明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子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