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潘淑貞 訴訟代理人 宋文 受被告 常欣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就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移送民事庭裁定繳納訴訟費用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