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蔡雲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屆,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6月2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