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家闊天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144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23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大樓管理費(
即被告坪數38.62坪,每坪新臺幣40元,每期應繳管理費新
臺幣1,545元,再加計被告有二個停車位,每月每個停車位
新臺幣200元之清潔費,共計新臺幣1,945元,自民國94年
6月迄至94年12月止,計欠繳7期,即13,615元)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土地登記
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大廈管理組織章程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