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即被告FEDORENCODMITRI聲請人 楊敏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
92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89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尊重臺灣法律,絕對不會逃跑,希望能夠在外面等待後續程序,有執行必要時也會準時報到,希望可以改以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替代處分為之,會以友人之住居所為固定住所,可擔保被告後續程序到案,以保障人權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
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附卷可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除原先之租所處已因未繳納租金遭解約,僅有朋友之住所可供暫居外,被告更是摩爾多瓦籍之人士,與境外有一定之聯繫因素,有相當能力於境外生活,且衡諸本罪之刑度與趨吉避凶之人性,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斟酌比例原則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8年9月27日予以羈押,並已於109年4月15日裁定自同年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四、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固就犯行部分均坦承不諱,而與卷內相關證據互核一致,可以確認被告就上述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審酌被告為外國人,在我國均未有固定之住居所,且本案既尚未確定,即仍有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事執行之必要;是本院綜合上情,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復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被告上開所執之聲請內容,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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