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689號聲請人E-Cash&
ani法定代理人GilbertN
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LEGACIONWILSONMABILANGA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或其他經認許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E-Cash&PayliteFinancingInc之中文譯名及負責人GilbertNavveManansala之中文譯名。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