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說明被告二人就系爭損害賠償金額應分別賠償之金額,亦或系爭賠償金額係由被告二人連帶或共同給付)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