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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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中國寬頻科技應用發展及推廣協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數位思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__中關於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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