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10號上訴人即被告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瑋群 上訴人即原告 徐榮聰
葉曉玲 李美旻 林望蘭 黃名宏 王梅雪 張炳輝 鄭添智 李木財 林素杏 王霈婕 郭立笙 謝美雪 黃雪玲 林仁慈 黃桂英 江傳宗 鄭秀娥 李金鳳 劉秀香 沈美玉 高振培 紀淑貞梁 胡瑞蘭 謝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51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