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告B女法定代理人B女之母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二、原告就本院107年度侵訴第45號被告甲○○所犯強制性交罪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具狀追加被告甲○○之父○○○、母○○○為被告,依前揭說明,原告免納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仍須就追加之訴繳納裁判費。茲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98,0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並應提出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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