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0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火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彭發生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彭發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彭發生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彭發生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聲請人管轄服務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103年6月6日於自宅失蹤,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資料、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在押在監紀錄表、勞健保資料、入出境紀錄、死亡紀錄、前案紀錄等件查核屬實,堪信失蹤人係於103年6月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係00年00月00日生,自103年6月6日失蹤計至106年6月6日止,失蹤屆滿3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彭發生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嘉